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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地区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及地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水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落实地委“12114”工作思路,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牧区供水灌溉和水旱灾害防御,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地区水利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水利政策。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地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地区和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地区重要流域、区域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村(社区)供水工作。

(三)组织制订地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地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地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地区节约用水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依规落实节约用水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协助指导水文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地区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河段水生态综合整治。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地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指导全地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统筹协调水利行业乡村振兴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地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措施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十二)负责全地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指导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水利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根据授权,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物。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地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地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地区河湖长会议决定事项和地区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指导各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地区河湖长制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边境地区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八)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职能转变。地区水利局要切实强化全地区水资源合理利用、高效配置和节约保护,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重要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推进水网骨干工程建设和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水利有效投资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服务民生,提升农牧区供水灌溉保障水平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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