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
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003年4月18日
(1999年4月22日)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结合西藏实际情况,以水系为基础,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三类,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藏北、藏西北高原内陆湖盆区;藏西高原外流水系区;怒江、拉萨河和马泉河河源区;藏南、藏东南雅鲁藏布江下游原始林区。
二、重点治理区:雅鲁藏布江中上游艺机及其支流拉萨河、年楚河的河谷区;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中上游的河谷区。
三、重点监督区:全区范围内城市化进程较快、工矿企业集中、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县(市)。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公告的基础上,尽快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划分和公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