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阿水罚公示〔2026〕1号)
一、处罚文书基本信息
文书编号:阿水罚字〔2026〕1号
处罚机关:阿里地区水利局
作出时间:2026年7月16日
二、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名称: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00783528484C
地址:阿里地区日土县国土局院内
三、违法事实:
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日土县结则茶卡盐湖资源综合开发(一期、二期)项目,未取得合法取水审批手续,擅自违规取水。截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该公司未完善取水许可手续、未履行水利变更审批、擅自变更取水工程设施、未安装合规计量设施、取水全过程无规范计量管控。
四、调查及告知程序
本机关与2026年6月2日对该案立案调查;2026年6月2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阿(水资源)罚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调查终结。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二)处以人民币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六、缴款相关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足额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阿里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噶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次仁 联系电话:13989973012
办公地址:阿里地区狮泉河镇象雄路2号
阿里地区水利局
2026年7月17日

